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後必須出具的壹份書面材料。
離職員工可以向用人單位人力資源部門申請填發離職證明書,人力資源部門發出的離職證明書只證明離職員工的受雇日期、職位及其離職原因。
壹般被開除的職工是填發開除證明書而不填發離職證明書。
離職證明有以下作用:
1、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解除勞動關系;
2、證明按照正常手續辦理離職;
3、證明是自由人,可以申請失業金或應聘新的職位;
4、可以憑此轉的人事關系、社保、公積金等等。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