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賬函又稱確認函,壹般是指由審計機構(包括內部審計機構或外部審計機構)直接向被審計單位的債務人發出的核實應收賬款記錄是否正確的審計文件。、
發函的目的主要是通過確認被審計單位是否存在債務人及其債務,來驗證被審計單位應收賬款記錄的真實性和正確性。
擴展數據:
財務專用章的使用條款規定如下:
為辦理單位會計核算和銀行結算業務,核算中心為各單位統壹刻制印有單位名稱和“核算中心(序號)”字樣的財務專用章,經單位領導授權後使用。
原單位財務專用章僅限於內部財務管理,不用於銀行結算。為此省財政廳還專門寫了壹篇文章來規範。
核算中心嚴格限定財務專用章的使用範圍,采取與會計主管印章雙重管理、保險櫃單獨存放等措施,確保印章安全。
開戶時公司的戶名為公司法定名稱,預留銀行印鑒為公司財務專用章、負責公司會計核算的會計部門會計主管印鑒和公司確定的財務負責人印鑒。
其中,財務專用章由會計核算中心會計部保管,單位財務負責人印章由單位報銷人員保管,每次報銷時核實無誤後才在支票上蓋章。
銀行賬戶開立後,經單位批準,並在開戶申請書上加蓋單位公章,方可使用。中心和公司持有的三枚印章加蓋完整,公司銀行賬戶的使用才有效,否則銀行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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