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規則三。解決勞動爭議,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及時和註重根據事實進行調解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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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二條?仲裁庭應當在作出裁決前進行調解。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雙方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調解書送達前,調解不成或者壹方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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