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商品房銷售時,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買受人應當訂立書面商品房買賣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明確以下主要內容:(壹)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狀況;(三)商品房的銷售方式;(四)商品房價款的確定方式及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時間;(五)交付使用條件及日期;(六)裝飾、設備標準承諾;(七)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道路、綠化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設施的交付承諾和有關權益、責任;(八)公***配套建築的產權歸屬;(九)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十)辦理產權登記有關事宜;(十壹)解決爭議的方法;(十二)違約責任;(十三)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第二條 當事人簽訂的預購書、購房意向書等協議已經具備了擬購房屋的基本狀況、價款數額、價款支付方式等合同主要內容的,可以認定為房屋買賣合同,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可歸責於當事人壹方的原因致使房屋買賣合同未能訂立,預約協議約定有定金條款的,應當適用定金罰則;沒有約定定金條款,或者定金處罰數額不足以彌補守約方實際損失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守約方因此所受到的信賴利益損失。守約方要求賠償合同履行的可得利益損失的,壹般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