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認為,如果雙方對原口頭協議沒有異議,並且事實上已經發生了交換,那麽交換關系就建立了。只要土地交換是雙方的真實意圖,不損害他人的利益,口頭協議即被視為合法有效。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通過轉包、出租、交換、轉讓等方式轉讓。在農村地區,許多農民會自願協商將他們承包的土地換成農業用地。然而,在土地交換之後,也出現了許多爭議。今天我們已經解決了幾個常見的問題。
壹、土地交換。尚未簽署書面合同。口頭協議有效嗎?甲乙雙方是同壹個村莊的村民。十八年前,雙方口頭同意交換2畝耕地。現甲方原承包收取耕地。甲方違背諾言,想要歸還土地。雖然同村村民在達成土地交換協議後沒有簽訂書面合同,但雙方已經交換土地18年了,在此期間雙方沒有提出任何異議。雖然《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7條規定,以交換方式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但這壹規定是壹項規範。其立法目的是鼓勵和指導雙方簽訂書面合同以防止爭議。這不是交換合同生效的要求。因此,非書面交換合同不能被視為無效。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不采用書面形式,但壹方已履行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二,土地交換後,合同本身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而無需到政府有關部門辦理變更登記。《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8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當通過交換或轉讓的方式轉讓。當事人申請登記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登記。沒有登記,就不允許與真正的第三方對抗。”也就是說,交換和轉讓的登記是壹種申請,也不強迫當事人登記。沒有註冊,它只是不允許反對壹個真正的第三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的規定,承包人應當依法通過轉包、出租、交換或者其他方式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包人不得僅以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未備案為由支持合同。因此,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是否登記備案不是強制性的法律規定,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不是同壹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可以交換土地嗎?《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0條規定,屬於同壹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在承包人之間交換。換句話說,不屬於同壹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人不得以交換的方式轉讓土地經營權。土地經營權以交換方式轉讓的,其行為無效。總之,如果交換有效,農村土地交換就不能逆轉。如果這是無效的交換,那麽對方就不能食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