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個性簽名 - 誰應該申請筆跡鑒定?

誰應該申請筆跡鑒定?

首先,提出的問題

現實中經常有被告被告知欠錢,並提交被告簽字的欠條作為證據的情況。被告否認欠條,不承認欠條是他寫的。這類案件具有普遍性,案情並不復雜。然而,近年來,無論是原告還是被告是否應該申請筆跡鑒定,在理論界還是實務界都引起了很大的爭議。其中,主流觀點認為,被告應對所欠證據的真實性承擔舉證責任,並申請鑒定。作者持相反意見。本文試從證據理論、舉證責任、抗辯和否認等方面談談個人的看法。

二、被告申請鑒定的主要理由。

持有“被告應申請鑒定”

產生這種觀點的主要原因是:1。《民事訴訟證據若幹規定》第二條第壹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主張的事實,或者對對方主張的事實,有舉證責任。”原告主張欠錢,並拿出原始書證證明舉證已經完成。被告不承認債務是他寫的。其實是辯護,是反駁,是事實主張。這個事實主張沒有發生,應該通過提供反證來證明。2、由被告申請鑒定,對原告也有約束力,如果沒有被告的簽名,鑒定就能揭穿原告的騙局,原告就會敗訴,這是壹種公平的分配;3.另外,債務是否偽造,雙方都很清楚。在實踐中,我國存在壹種普遍現象。無論原告提供什麽證據,被告都不會承認。如果允許原告申請鑒定,被告將壹直處於消極狀態,這是不公平的。設置這樣的規則是不合理的。

在審判實踐中,有這樣壹種情況:壹方當事人申請對欠條筆跡進行司法鑒定,最後鑒定機構得出樣本無法鑒定的結論。此時,持“被告應當申請鑒定”觀點的人,認為原告將承擔不利後果。根據上述觀點,原告在提交所欠證據時已經完成了舉證責任,被告在抗辯所欠證據不真實時應當承擔舉證責任。無法認證時,不承擔舉證責任的原告將承擔不利後果,其理由難以自圓其說,自相矛盾。但如果讓被告承擔不利後果,必然會有更多的人人為制造類似的欠條,背離了法律正義和秩序的價值取向。

筆者認為,上述觀點只是基於誰應該申請鑒定的合理性,並沒有從證據理論上進行深入分析。理由難以令人信服。理性與合法性並非在所有情況下都是和諧統壹的,有時會因為社會觀念的影響或個案的差異而產生沖突。目前我們的社會處於嚴重的誠信缺失狀態,有良知的人會對其進行批判,但過多的非理性情感因素會在壹定程度上影響我們的法律思維,導致對法律理論的理解出現偏差。

三、從舉證責任談誰應該申請鑒定。

舉證責任又稱證明責任,是指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在很長的歷史時期內,無論是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都是從舉證責任的角度來理解和把握舉證責任的概念。隨著兩大法系學者對行為意義上的證明責任的深入研究,證明責任的“雙重含義說”最終被視為壹種橫跨兩大法系證明責任領域的壹般理論。現代證明責任理論也被引入中國的民事審判實踐。舉證責任具體包括兩層含義:行為意義上的舉證責任和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行為意義上的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是指在待證事實的真實性不明的情況下,由依法負有舉證責任的人承擔不利後果的責任。從行為和結果的雙重意義上界定證明責任的內涵,在證明責任的分配上更加合理和科學,對於提高民事審判效率,推進民事審判方式改革具有重要意義。

行為意義上的證明責任,也稱主觀證明責任和形式證明責任。它的主要特點是:1。行為意義上的舉證責任是由當事人的責任對外牽引的,因此在訴訟過程中是無條件的舉證責任;2.行為意義上的舉證責任可以隨著壹方當事人舉證程度的變化而多次重復,因此是壹種動態的舉證責任;3.行為意義上的舉證責任因壹方提供證據的力度而在當事人之間轉移,因此是壹種可以在當事人之間轉移的舉證責任。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又稱為客觀舉證責任和實質舉證責任,其主要特征是:1。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不是由當事人的責任所牽引的,是由法律的預選所設定的,是不可推卸的舉證責任;2.這是壹種無形的舉證責任。只有當案件中要證明的事實不真不假時,結果意義上的證明責任才會出現;3.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是有條件的舉證責任。只有在待證明事實的真實性不明的情況下,才能要求負有舉證責任的壹方承擔不利後果。所以“誰主張,誰舉證”是行為意義上的舉證責任最典型的概括。

就引用案例而言,應該由誰來申請鑒定?從行為意義上的舉證責任和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兩個含義來分析,關鍵在於原告提交的證據是否足以有效轉化行為意義上的舉證責任,以及在原被告不申請鑒定的情況下,欠款事實是否處於真偽不明的狀態。《民事訴訟證據若幹規定》第二條第壹款規定,壹方當事人反駁對方當事人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予以證明,但同時第二款規定:“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壹方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由此可見,第壹款只是提供證據的責任,而不是舉證責任。當事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的,承擔不利後果的前提條件是其負有行為意義上的舉證責任或者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

關於證據證明力的標準,我國法律沒有明確具體的規定,《民事訴訟證據若幹規定》只是籠統地原則規定了各類證據之間的比較證明力。壹般來說,檢驗證據的證明力有三種方法:實驗證明、經驗證明和邏輯證明。經驗證明方法和邏輯證明方法都是基於當事人提供的證據,證據的證明力可以通過經驗或者邏輯推理直接確認,而實驗證明方法只是基於當事人提供的證據,需要通過壹些科學的手段進壹步證明證據的有效性。例如,在上述案例中,如果原告提交的證據不是欠條,而是壹盤錄像帶,而被告聲稱錄像帶中的人不是他,那麽法官可以根據外貌和其他情況,並結合壹般經驗來判斷錄像帶的真實性。如果雙方都沒有足夠的證據反駁,可以直接確認錄像帶的真實性,原告已經完成了行為意義上的舉證責任。本案中,如果被告主張視頻是虛假的,需要用科學方法進壹步證明,被告應當申請鑒定。當當事人否認事實和債務的真實性時,僅憑經驗無法判斷債務的真實性,案件需要通過科學的鑒定方法進壹步證明。在沒有人申請鑒定的情況下,法官內心無法確認所欠證據的真實性,案件依然處於真假不明的狀態。原告承擔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應當承擔不利後果。因此,在上述案例中,原告應申請司法鑒定。

四、從否認和辯護的角度看,誰應該申請鑒定。

解釋上述案件中筆跡真實性的舉證責任,還涉及到否認與抗辯的區別及其與舉證責任分配的關系。國內理論界對抗辯和否認的研究不多,法律條文上也沒有區分。《民事訴訟證據若幹規定》第二條使用了“反駁”的概念。根據舉證責任分配的壹般理論,否認者對被否認的事實不承擔舉證責任,而辯護者必須對被辯護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這壹理論最早源於羅馬法,為後來研究舉證責任分配奠定了基礎。最具代表性的理論是德國訴訟法學大師羅森貝克先生提出的舉證責任分配理論,即主張權利存在的當事人均應對權利的法律要件存在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任何否認權利存在的當事人,都應當對權利妨礙、權利消滅、權利限制的法律要件承擔舉證責任。

法律要素分類的理論基礎在於貫徹當事人平等原則和訴訟公正理念。目前,雖然法律要件分類理論也受到了質疑,比如過於註重實體法傳統而忽略了民事訴訟實踐中的倫理等社會問題,但從羅馬法時代流傳至今的“消極的人不承擔舉證責任”原則在各國民事訴訟理論和實踐中是普遍認可和堅持的。法律要素的分類仍然是大陸法系國家法官確認證明責任的重要理論基礎。

民事訴訟中的否認,是指壹方當事人認為對方主張的事實不真實或者不存在時所作的陳述。根據否認的內容和形式的不同,可分為兩類:壹類是直接否認,即當事人只陳述對方主張的事實不真實,直接予以否認;二是間接否認,即當事人主動主張與對方主張無關的事實,間接否定對方的主張。抗辯是指當事人通過主張與對方主張不同的事實或法律關系,排除對方主張的行為。廣義的抗辯包括程序法上的抗辯和實體法上的抗辯。實體法上的抗辯可以分為以下三種情況:壹是權利障礙的抗辯,即妨礙對方主張的法律效果的抗辯,如行為人無行為能力的抗辯、正當防衛的抗辯;二是消滅權利的抗辯,即消滅對方主張的權利壹旦發生的抗辯,如清算、提存、債務免除等。三是權利排除的抗辯,即排除或阻止對方主張的產生權利的抗辯,如撤銷權、抵銷權等。

防衛與否認的主要區別在於,防衛人承認對方的事實,主張其他事實排斥對方。抗辯是獨立的事實主張。否認者通過拒絕承認對方主張的事實或重要事實來反駁對方。比如,當事人同意所欠證據是自己寫的,所欠證據的內容被他人改動過,就是壹種抗辯。但是,當事人不承認欠條或者欠條的真實性,實際上是壹種否認,而不是抗辯。因此,原告應當繼續承擔行為意義上的舉證責任,申請認定所欠證據的真實性。

五、從司法解釋的規定看誰應該申請鑒定。

從欠款案法律關系的性質來看,其實是合同糾紛。基於欠款原因的不同,可能有借款合同關系、買賣合同關系等。欠條可以作為合同關系的證明。《民事訴訟證據若幹規定》第五條規定:“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並生效的壹方,對合同成立並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這壹規定是法律要素分類理論的最典型體現。原告主張拖欠,應當對合同關系成立並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但原告僅提供了拖欠的證據,在拖欠證據的真實性不明的情況下無法證明合同關系,故原告未完成舉證責任。因此,原告應申請鑒定。

原告申請鑒定時,被告應予以配合,如提供自己書寫的樣本。否則,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若幹規定》第七十五條,有證據證明壹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證據的,另壹方當事人主張證據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的,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本案如不能認定,由被告承擔不利後果。

六、從安全性分析證據來看,誰應該申請鑒定?

我國有壹個解釋證明責任含義的重要理論,即危險負擔理論。根據這壹理論,舉證責任是指在構成法律關系的事實處於不明確狀態時,法院不適用引起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法律而產生的不利於當事人的法律後果的負擔。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只能由壹方當事人承擔。在具體的訴訟過程中,承擔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的當事人需要向法院提供證據證明案件事實,以避免真實性不明的情況;對方也會提供相應的證據,讓對方主張的案件事實不真實也不真假。

債權人壹般承擔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作為證據的債務壹般在他手裏。他應當履行必要的註意義務,如妥善保管債務,保證債務的完整性,督促債務人書寫債務,在書寫債務時做好監督工作等。否則可能會出現無法認證等問題,他的權利可能無法實現。被告對所欠證據的真實性承擔舉證責任並申請鑒定的,不會促使債權人履行上述義務,不利於保證證據安全,也不符合危險負擔理論。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在民事欠款案件中,如果當事人否認對方提交的欠款的真實性,提交欠款的當事人應當申請鑒定。雖然在當今社會設定這樣的規則是不合理的,但因為符合法理和相關規定,更有利於法律的統壹和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