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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取證後多久必須立案?

法律分析:申請法庭調查取證的期限要看證據的種類。壹般應當在開庭前提交、交換證據的規定期限屆滿前七日或者開庭前壹周內。但在庭審中出現新的證據或者當事人無法提供證據的,也可以申請。駁回申請的,應當向當事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送達通知書。如果不明白,請咨詢相關律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七條傳票、通知書等訴訟文書應當向受送達人本人送達;如果我不在,我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人或者單位負責人收取。受送達人本人或者代理人拒絕接收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受送達人可以邀請他的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說明情況,把文書留在他的住處,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送達日期,受送達人簽收,即表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