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匯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是企業,承兌人是銀行,商業匯票的付款人和承兌人、出票人可以是同壹人 。 匯票的付款人,是指履行匯票付款責任者。 壹般情況下為受托付款人。 銀行匯票的付款人是參加“全國聯行往來”的銀行,當其確認該票據是真實時,須無條件的付款;銀行承兌匯票的付款人是與買賣合同的買方簽訂承擔協議的承兌行。
出票人,承兌人,付款人的區分:
1、出票人是開立票據並將其交付給他人的法人、其它組織或者個人;
2、承兌人是指在承兌匯票上承諾並記載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付款人,也是匯票的主債務人。付款人又稱受票人,他是票據的當事人;
3、付款人對票據承擔付款責任。付款人對票據承兌後便成為承兌人,即為票據的主債務人,他不能以任何借口解除其付款責任。
承兌人和付款人的具體區別:
1、承兌人是指對票據持有人承諾付款的壹方,所以所謂商業承兌匯票就是指由企業承諾付款的匯票,銀行承兌匯票就是指銀行承諾付款的匯票。由於銀行的履行承諾的可信度更高,所以銀行承兌匯票被接受的可能性更大。
2、付款人指的是實際支付款項的人。有些時候,承兌人和付款人是同壹個,比如企業自行承兌並付款的商業承兌匯票。有些時候不是壹個,比如企業自行承兌但委托銀行付款的商業承兌匯票。此時註意區分,銀行受托付款和承兌付款的差別。受托付款是壹種代辦業務,企業賬戶中有錢,我就付,沒錢不付,持票人不能找銀行要。銀行承兌付款時,如果企業賬戶資金不足,銀行是要墊錢支付的。
綜上所述,銀行匯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是企業,承兌人是銀行,商業匯票的付款人和承兌人、出票人可以是同壹人 。 匯票的付款人,是指履行匯票付款責任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票據法》第二十七條
持票人可以將匯票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將壹定的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
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不得轉讓。
持票人行使第壹款規定的權利時,應當背書並交付匯票。
背書是指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並簽章的票據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