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借條上有改過的痕跡,如果債務人提出異議,該借條無效。借條,是表明債權債務關系的書面憑證,壹般由債務人書寫並簽章,表明債務人已經欠下債權人借條註明金額的債務。如果借條是偽造的,則沒有法律效力;但如果借條是書寫錯誤進行修改的,雙方之間有真實的借貸關系,則是有法律效力的向法院起訴後,法院會對形式有瑕疵的“借條”或者“收條”,結合其他證據認定是否存在借貸關系或其他債權債務關系,同時對現金交付的借貸,可根據交付憑證、支付能力、交易習慣、借貸金額的大小、當事人間關系以及當事人陳述的交易細節經過等因素綜合判斷雙方之間是否有合法真實的債權債務關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嚴格審查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以及借貸雙方的關系、經濟狀況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屬於虛假民事訴訟: (壹)出借人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債權憑證或者提交的債權憑證存在偽造的可能; (四)當事人雙方在壹定期限內多次參加民間借貸訴訟; (五)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委托代理人對借貸事實陳述不清或者陳述前後矛盾; (六)當事人雙方對借貸事實的發生沒有任何爭議或者訴辯明顯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夥人、案外人的其他債權人提出有事實依據的異議; (八)當事人在其他糾紛中存在低價轉讓財產的情形; (九)當事人不正當放棄權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