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立案是需要報案人簽字的。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報案、舉報可以是書面或者是口頭提出的。接受口頭報案、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過宣讀沒有錯誤後,需要由報案人或者是舉報人簽名或者是蓋章。如果是本人直接去相關機關進行報案的,則需提交報案材料,並且本人要簽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
第壹百壹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