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進行勘驗時,可以對物證或者現場進行拍照、測量,並將測量情況和結果制作筆錄,由勘驗人、當事人和邀請參加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簽名或者蓋章。作為證據,勘驗筆錄應當在開庭時當庭宣讀。人民法院關於現場勘驗情況的規定
在民事訴訟中,有些有爭議的物品是不能移動或者搬運、運輸到人民法院的,這些物品是證明案件事實的重要證據。人民法院需要對這些物品進行勘驗。比如宅基地糾紛案,就需要測算。在民事訴訟中,勘驗是人民法院收集證據的重要方法。
人民法院進行勘驗的時候,當事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當事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人到場,以便其了解檢查情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協助人民法院的檢查工作。有關單位和個人接到人民法院通知後,應當保護檢查現場,配合人民法院完成檢查任務。當事人或者其成年家屬、法定代表人或者有關組織負責人拒絕到場的,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勘驗工作。
勘驗人進行勘驗時,必須出示人民法院的證件,表明勘驗人的身份和執行的具體任務;同時,邀請檢查現場的基層組織或相關單位派員參加。比如邀請當事人所在的居委會、村委會、單位、派出所、人民調解委員會派人參加,以利於巡查工作的順利進行。
人民法院進行勘驗時,可以對物證或者現場進行拍照、測量,並將測量情況和結果制作筆錄,由勘驗人、當事人和邀請參加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簽名或者蓋章。作為證據,勘驗筆錄應當在開庭時當庭宣讀。交通事故現場筆錄的構成由頭、體、尾三部分組成。
1.第壹條基本信息欄應註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路面性質、開始時間和結束時間。
2.正文包括三個層次:案例、探索和後記。
3.結尾應由現場測量指揮官、測量員和繪圖員簽字,並註明本現場測量記錄中的幾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