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主要事實包括:時間、地點、具體違法行為和損害結果。
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證據只能在測繪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寫明。第六條依法實行聽證程序的,測繪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聽證情況。包括:時間、地點、主持人、參加人員、聽證結論等。第七條測繪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確認並載明違法行為的性質、損害結果和應當給予被處罰人何種行政處罰,以及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的名稱和具體條款。第八條測繪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上述行政處罰的執行方式和執行期限。第三章簡易程序第九條測繪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明確告知被處罰人不服行政處罰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具體方式和期限。
法律、法規、規章有規定的,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說明。
(壹)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測繪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壹級機關申請復議;(二)當事人也可以在收到測繪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第十條測繪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由測繪主管部門負責人簽發,註明作出行政處罰的測繪主管部門的名稱和日期,並加蓋測繪主管部門印章。第十壹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工作主管部門也可以按照規定向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法制部門下達相關行政處罰決定書。第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第四章壹般程序第十三條測繪主管部門依法對本轄區內的測繪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必須先行立案,但適用簡易程序的除外。每個案件至少有兩名承辦人,並確定壹名案件負責人。第十四條承辦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第十五條對已經立案的測繪違法案件,應當全面、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
調查案件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政府法制部門頒發的執法證件。第十六條案件調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詢問當事人、證人和其他有關人員;查閱相關資料;向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收集書面證據;確定專門問題;必要時,有關人員應當協助進行現場檢查和檢驗;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第十七條詢問當事人、證人和其他有關人員,應當記錄在案,並由被詢問人簽名。
查閱有關材料,對可以作為證據的部分進行復制或者摘錄。
從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收集的書面證據,必須由提供者簽名,並加蓋單位印章。
對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應當作出鑒定結論,並由鑒定人簽字。
進行現場勘驗、檢查時,應當制作勘驗、檢查筆錄,並由勘驗人、檢查人或者見證人簽名。第十八條調查結束後,案件承辦人應當寫出調查報告。根據調查結果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提出意見,報測繪主管部門負責人審批。第十九條測繪主管部門負責人應當對違法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適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是否準確進行審查並簽署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