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簽合同時,應核對雙方身份證證件,確保簽字為真實姓名及身份真實。有人除了身份證上的法定姓名外,可能還有多個供他人稱呼的名字,比如小名、乳名、別名、曾用名等,從法律角度考慮,使用法定姓名之外的名字有引發爭議的可能,需進壹步證明名字與行為人等同。現在社會流行藝術簽名,壹個識別不出字眼的簽名在法律上是無法明確行為人身份的,故清晰可識別的簽名是法律的必備要素。沒有具體規定簽名需要怎麽簽的,怎麽簽是個人自由,只要是當事人簽名合同都有效。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壹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簽訂合同有下列情形的合同無效:(壹)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壹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壹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