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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證註冊在診所需要負責嗎

需要負責。壹旦出了事情,具有執業資格的人就會受到牽連,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實習醫生或助理醫師應當在具有執業醫師資格的醫生指導下從事臨床工作,就是說他們要行使處方權,就必須要簽妳本人的名字,如果妳不在,他們代簽,而出了事情,肯定要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醫師執業註冊暫行辦法》

第十壹條執業助理醫師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後,繼續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的,應當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申請執業醫師註冊。

申請人除提交本辦法第七條第壹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原《醫師執業證書》。註冊主管部門在辦理執業註冊手續時,應當收回原《醫師執業證書》,核發新的《醫師執業證書》。

第十二條《醫師執業證書》應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轉讓、塗改和毀損。如發生損壞或者遺失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向原發證部門申請補發或換領。損壞的《醫師執業證書》,應當交回原發證部門。《醫師執業證書》遺失的,原持證人應當於15日內在當地指定報刊上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