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未成年人更改姓名必須征得監護人同意。父母作為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對子女的姓名享有平等的權利。任何壹方更改子女姓名時,必須征得另壹方的同意。因此,夫妻離婚後,父親或母親不得擅自將夫妻存續期間所生子女的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的姓氏。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第19條規定:父母壹方擅自將子女姓氏變更為繼母、繼父姓氏引起糾紛的,責令恢復原姓氏。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八條公民變更姓名,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未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其父母或者收養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年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