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少要有兩名警察來執法。
如果要進行檢驗,需要壹份檢驗證書。檢查結束後,需要見證人和被檢查人簽字確認。
法律鏈接: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條調查取證時,人民警察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表明執法身份。
第五十三條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進行調查的,經公安派出所、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負責人批準,應當使用傳喚證進行傳喚。人民警察在出示工作證件後,可以口頭傳喚當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違法嫌疑人的過程、時間和離開時間。
單位違反治安管理規定,需要傳喚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適用前款規定。
無正當理由違反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和其他依法可以傳喚的違法嫌疑人,經派出所所長、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批準,可以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時,可以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具有約束力的警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