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稅專用電子發票屬於增值稅專用發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規定與紙質增值稅專用發票相同;
2.電子簽章用於替代電子專用票的原發票專用章;
3.納稅人可通過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下載增值稅電子發票格式文件閱讀器,查驗電子專用票,驗證電子簽名的有效性。電子專用票不需要加蓋發票專用章。
增值稅專用發票基本聯壹式三聯,每聯註明的用途如下:
1,第壹聯為記賬聯,是賣方計算銷售額和銷項稅額的主要憑證,即賣方記賬憑證;
2.第二聯是扣稅聯,是買方計算進項稅的憑證。買方取得本聯後,按稅務機關的規定編號,裝訂成冊,送交稅務機關備查;
3.第三聯是發票聯,收款方作為付款或收款的原始憑證,屬於商業憑證,即買方的記賬憑證。
綜上所述,發票必須具備買方按照約定條件向賣方付款的要素,必須包括日期和數量,這是記賬的重要憑證。我國會計制度規定,購買產品或服務的有效發票稱為稅務發票。政府部門的收費憑證在不同時期、不同收費項目有不同的名稱,但大多統稱為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對於內部審計和驗證,每張發票必須有壹個唯壹的日記帳編號,以防止發票重復或跳過。
法律依據:
《網絡發票管理辦法》第五條
稅務機關應當根據開具發票單位和個人的經營情況,核定網絡發票的種類、行業類別、開票限額等內容。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需要變更網絡發票核準內容的,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確認後,進行變更。
第六條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登錄網上發票管理系統,如實完整填寫發票相關內容和數據,確認保存後打印發票。
開票單位和個人開具的網上發票,由系統自動保存數據後進行確認和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