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清單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根據《勞動爭議仲裁舉證須知》的規定,現向妳委提供證據如下:
序號
證據種類證據名稱證據份數書證頁數
證據提供人(簽名或蓋章):
簽收人:
年月日
註:1、證據種類指: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
2、證據名稱指:證據之間相互區別的特定名稱。
3、證據提供人指提供證據的當事人,簽收人指仲裁委員會簽收清單的工作人員。
4、證據清單應當由提供證據的當事人填寫壹式兩份,壹份交仲裁委員會,壹份由當事人留存。
5、當事人所提供的證據應當保持原狀,如有塗改、毀損痕跡的應當作出說明。
6、此頁不夠可添加附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