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開具是指依據法律法規開具發票的情形。基於證明商品和資金所有權轉移、會計核算和稅收管理的需要,在確認業務收入時,應由收款方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收款方向付款方開具發票。同時,開票範圍與發票使用範圍壹致。因此,付款人在發生非經營性業務時不得開具發票,在單位內部部門之間進行業務往來結算時不得開具發票,可以使用內部結算憑證。
發票開具是實現其使用價值、反映經濟業務活動的重要環節。發票開具是否真實、完整、正確,直接關系到發票管理的預期目的能否達到。
發票查詢方法如下:
1.如果是首次查詢,請選擇“首次查詢此發票”;
2.如果發票上印有信息碼,請在“發票號”欄依次輸入信息碼和發票號,在“密碼”欄輸入密碼,按“查詢”鍵;如果發票上沒有信息碼,請在右邊的“發票號”欄依次輸入發票碼和發票號,在舊發票中直接輸入18位發票號,在“密碼”欄輸入密碼,按“查詢”鍵;
3.有的稅務局支持發票日期、發票金額等詳細信息的查詢,可以進壹步檢查發票的真偽。
專用發票必須按下列要求開具:
1,易讀;
2、不得塗改;
3、項目完成;
4、票、貨相符,票面金額與實際收取的金額相符;
5.每個項目的內容是否正確;
6.填寫全部份數,上下份數內容和金額壹致;
7.發票和抵扣聯均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8.在規定的期限內開具專用發票;
9.不得開具偽造的專用發票;
10.專用發票不得拆解使用;
11.不得開具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式樣不壹致的專用發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七條票據上的簽章,包括簽名、蓋章或者簽名、蓋章。
使用票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簽章,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簽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章。
匯票上的簽名應當是當事人的真實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