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發票無發票專用章有效。納稅人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的電子普通發票,沒有發票專用章,而是使用電子簽名代替發票專用章。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單位和個人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對外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付款方會給收款方開具發票。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應當向收款人索取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允許更改名稱和金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過程中開具和收取的收付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