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建設部關於直接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有關規定和內容的公告》(1)第四條。采用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被采用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報告;2、建設單位商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有關部門標準化管理機構同意後召開專門的技術論證會,並形成會議紀要,論證會紀要應附有專家簽名名單。專項技術論證會應由管理機構和具有相應標準的相關單位的專家和技術人員參加,且不得少於7人。
法律依據:《建設部關於直接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有關規定和內容的公告》(1)第四條。采用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被采用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報告;2、建設單位商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有關部門標準化管理機構同意後召開專門的技術論證會,並形成會議紀要,論證會紀要應附有專家簽名名單。專項技術論證會應由管理機構和具有相應標準的相關單位的專家和技術人員參加,且不得少於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