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未在落款處蓋章的合同不成立嗎?
當事人簽訂合同的時候,只要該合同是雙方自願協商約定的,並且也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那麽在不違反有關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該合同就是有效。此時,就算只是在合同上簽名了沒有蓋章,或者蓋章了沒有簽名,也不能否定該合同的效力。 在交易活動中,“簽字蓋章”是許多法律的基本要求。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但合同書蓋什麽章、如何蓋章等都沒有規定,同時,對於合同蓋章問題,主要在合同訂立中規定的,給人的感覺似乎合同蓋章與否只關系到合同成立問題,與合同效力無關。 事實上合同效力的認定是以合同成立為前提的。因此,合同蓋章問題與合同的效力有著直接關系。二、合同生效的條件是什麽?
合同生效的條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必須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行為能力。 這實質上是法律對合同主體資格作出的壹種規定。主體不合格,所訂立的合同不能發生法律效力。合同主體,無非是自然人和非自然人兩類。非自然人作為合同主體,主要的行為能力。自然人作為合同主體,其合同行為能力的有無,應根據其民事行為能力的狀況來確定。 2、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這是合同有效的另壹個要件。所謂意思表示真實,是指當事人在締約過程所作的要約和承諾都是自己真實意誌的表現。在正常情況下,行為人的意誌,就是與其外在的表現相符的。但是,由於主觀上或客觀上,也可能發生兩者不相符的情形。 3、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利益。 這是合同生產要件中最為重要的壹個。合同欠缺合法性,沒有補救的余地,只能歸於完全地效。合同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利益,其所指包括合同的目的和內容兩個方面,即合同的目的和內容都不得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利益。這裏所說的“法律”,既包括現行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中的強制性也包括國家政策的禁止性規定和命令性規定。 往往在簽訂合同的時候,要求當事人都是簽字蓋章,但實際上有些合同中只有當事人的簽字或者蓋章,而不是二者同時具備。這樣或者有的人認為會影響到合同的效力,但其實法律中並未要求合同必須要當事人簽字蓋章,實踐中,只有簽字或者蓋章的合同,其實也是可以認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