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XXX病區床號X住院號XXX
姓名:籍貫:_省_市_縣
性別:住址:
年齡:工作單位:
婚姻:入院日期:年月日時
民族:病史采集日期:年月日時
職業:病史陳述者著:可靠程度:
過敏史:記錄日期:年月日時
主訴:(不超過20個字)
現病史:
既往史:
個人史:
月經史:
家族史:
婚育史:
體格檢查:
簽名:
日期:年月日
病歷真實性認定:
病歷等醫療文書在成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之前,首先必須經過雙方當事人在法庭上當庭質證,通過質證來確定病歷的真實性。質證的具體要求如下。
首先,應當對病歷的形式和格式進行質證。病歷書寫應當符合衛生部發布的《病歷書寫基本規範》的要求,包括病歷的完整性、書寫錯誤的修正方法、上級醫師的審批方法、醫師簽字等。《病歷書寫基本規範(試行)》第6條規定,病歷書寫過程中出現錯字時,應當用雙線劃在錯字上,不得采用刮、粘、塗等方法掩蓋或去除原來的字跡。
其次,應當對病歷中的內容進行質證。註意病歷內容是否前後壹致,是否符合疾病發生、發展、演變的規律。
最後,將病歷與其他證據資料進行印證。病歷作為關鍵證據固然重要,當不是惟壹證據,在訴訟中可能還存在其他證據,因此,法庭質證和法官審核認定時,壹定要註意與其他證據進行相互印證,排除矛盾和不壹致的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