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壹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但如果對方持有的合同上也有同樣的增補部分,則該部分就可視為原合同的壹部分,效力與其他部分壹樣。要求押金或補償,是會得到支持的。合同在簽訂生效後是不可以隨意更改的,否則屬於無效合同。或者在更改的地方簽字蓋章。或者直接重擬合同,重新簽訂。
1、合同簽訂之後,任何壹方為了己方利益,采取非法手段控制他人、盜竊合同進行合同修改或偽造的,合同修改部分無效,維持原合同約定內容;
2、合同簽訂之後,任何壹方想進行合同修改的,必須告知對方,經雙方協商壹致同意後,重新簽訂合同或在原合同相應條款作修改或補充,並在修改地方加蓋雙方公章個人手印;若只有口頭答應但沒有對合同作修改或者沒有在任何壹處有修改變動的地方蓋章手印,視為無效,合同維持原有內容繼續生效。
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
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誌符合國家意誌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誌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求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壹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壹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