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執業醫師法》第四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視為情節嚴重,加重處理:(壹)領導幹部和職能部門負責人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之便,收受回扣的;(二)索取“紅包”或回扣的;(三)收受“紅包”、回扣已被處理後再犯的;(四)收受“紅包"、回扣,給單位造成嚴重後果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執業醫師法》第四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視為情節嚴重,加重處理:(壹)領導幹部和職能部門負責人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之便,收受回扣的;(二)索取“紅包”或回扣的;(三)收受“紅包”、回扣已被處理後再犯的;(四)收受“紅包"、回扣,給單位造成嚴重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