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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索要,收受紅包與回扣的處罰制度

嚴禁醫療衛生人員利用職務之便,以各種名義接受回扣、“紅包"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拒收不成者,要及時報告,並於三日內上交醫院指定部門,由指定部門退還或作妥善處理。對逾期不報告、不上交的,視同收受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執業醫師法》第四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視為情節嚴重,加重處理:(壹)領導幹部和職能部門負責人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之便,收受回扣的;(二)索取“紅包”或回扣的;(三)收受“紅包”、回扣已被處理後再犯的;(四)收受“紅包"、回扣,給單位造成嚴重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