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情況下要做鑒定?
民事訴訟中常見的需做鑒定的情形有:
1.對涉案房屋是否有質量問題,如造成房屋質量問題責任在誰及有無修復價值進行鑒定。
2.對受損建築房屋的安全進行鑒定。
3.對房屋價值進行鑒定。
4.對工程總造價進行鑒定。
5.對醫院的診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是否與患者的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及應承擔何種責任進行司法鑒定。
6.對醫藥費的必要性、合理性進行鑒定。(判斷是否存在過度醫療)
7.對死者的死亡原因進行法醫病理鑒定。
8.對侵權案件(如交通事故賠償案)中的受害者的傷殘等級、後續治療費、護理依賴程度、護理期限、誤工期限、營養期限進行鑒定。
9.對當事人的民事行為能力進行鑒定。
10.對車輛修理項目價格進行鑒定。
11.對車輛損失進行鑒定。
12.對證據材料(如借條、抵押合同、保證合同、遺囑)上的筆跡及手印(簽名、捺印)或印章進行鑒定,判斷真偽(是否為本人所為,或是否為同壹人所為)或形成時間。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三十壹條房屋征收評估、鑒定費用由委托人承擔。但鑒定改變原評估結果的,鑒定費用由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復核評估費用由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房屋征收評估、鑒定費用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