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各項信息須完整填寫。如姓名、出生日期、職業等。證件號碼須和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壹致;通信地址為可郵寄地址。尤為重要的是,投保人及被保險人應如實回答投保單上所提的問題,必要時應在投保單備註欄中說明詳情或提供相關的書面材料。如果您沒有如實告知,發生保險事故時,可能得不到保險公司的賠付,保險公司也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確定受益人。如果受益人明確,發生保險事故後,保險金將直接給付受益人,否則保險金就由保險公司按照法定的繼承順序進行分配,進入遺產範圍,有可能引起糾紛。確定受益人需要被保險人親筆簽字認可(如未成年,由法定監護人簽名)。
最後要親筆簽名。填寫完畢後,還應對投保單內容進行復核,確認真實完整,並應親筆簽名確認。投保人、被保險人切勿在空白或未填寫完整的投保單上簽字。
如何填寫投保單?
投保人填寫投保單時,應實事求是地如實填寫各項內容,確保填寫的資料完整、內容真實。否則,投保人在投保單中填寫不實或有意隱瞞真實情況,則會導致保險人拒絕承保。即使僥幸訂立了保險合同,壹經查證屬實,保險人亦有權解除保險合同。具體講,投保人填寫投保單時,應註意如下各點:
1.投保人的姓名,應當用投保之時的法定姓名──戶口簿(身份證)上登記的公民姓名。
2.投保人的地址要詳細寫清地址全稱。如果住所地(戶籍所在地)與其居所地不壹致時,應當分別填寫清楚。
3.投保人的職業或經營範圍,應當填寫投保人在投保之時,所從事的具體職業,如司機、教師、紡織工、大學生等。
4.投保人欲投保何種險種險別,是否已就同壹保險標的、保險風險向其他保險人投保同壹險種及其投保人的保險金額。
5.投保的保險標的應當填寫清楚。比如,投保財產保險的標的的名稱、種類,數量及其座落地點等均應分項填寫。而人身保險的投保單,則應就投保生存、死亡、傷殘、勞動能力、疾病及其醫藥費支出等標的予以明確填寫。
6.投保人身保險時,投保人還必須如實填寫被保險人的姓名、年齡(出生年月日),從事的職業或工作崗位等。其中,被保險人的年齡應當采用公元紀年的實足年齡。不足壹年的,大於6個月的計算為上壹年,不足6個月的計為下壹年。例如,被保險人年齡為20歲又7個月的,則填寫為21歲。
7.投保人身保險時,投保人應當根據被保險人出於真實意誌所指定的受益人,在投保單中填寫受益人的姓名、住址。如果該受益人在國外或其他地方工作或居住的,還應當將其通訊地址予以填寫。如果被保險人未指定受益人時,投保人可在受益人壹欄內暫填"法定繼承人"。
8.填寫投保金額時,投保人應當根據投保標的的具體情況和自己尋求保險保障的需要,以及保險人在有關保險條款中的要求,填寫適當的數額。
9.投保人應當在投保單上親自簽名或蓋章。如果是文盲的,可用"十"劃押,不要用手指模來替代。
關於投保單應註意以下問題:
壹是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投保人和保險人重視保險單而輕視投保單,將保險單等同於保險合同。保險合同作為要式合同,投保單是其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它與保單、批改申請、批單等重要憑證***同組成了保險合同。保險合同是個整體概念,單獨的憑證不能成為完整的保險合同。
二是投保單缺少邀約人----投保人的簽名或簽章,或由保險公司業務員代簽名。作為體現投保人購買保險意向的書面邀約憑證,投保單的內容必須完整、準確和真實。所謂完整是指投保單所列明的欄目應當全部填寫,無空缺;準確是指對各填寫要素嚴謹無誤,例如標的的地址、投保金額、投保日期、客戶聯系方式等等;真實是指投保單填寫的主體資格人是投保人,而不是保險公司業務員代理填寫並代簽名。真實的最大體現是投保人自己在投保單上蓋章或簽名,這是合同的重要要素。如果投保人蓋章(簽名)欄目空缺或由業務員代填寫則屬於無效邀約,邀約本身是不完整的,對投保人不產生法律約束力。無效邀約意味著保險人的承諾-保險單喪失了成立的基礎,也無疑為日後產生保險糾紛埋下了導火索,容易將投保人和保險人雙方置於法律上的被動局面。因此,嚴格操作程序對私業務必須在"投保人簽章"欄由投保人簽名並提供身份證影印件作為投保單附件壹並存檔,方可為完整的邀約與接受邀約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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