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如果這份合同簽了以後履行了部分義務有可能會被認為有效,若自始沒有履行過會被認為無效,但面臨承擔締約過失的賠償責任。根據《民法典》第壹百四十八條之規定,用假名簽合同(即使手印是真的)也是以欺詐的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是可申請變更或者撤銷。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故意不用真實姓名簽訂的合同,給受害方造成經濟損失的,受害方可以報警處理或者直接起訴到人民法院,根據給受害方造成損失的情況,除了賠償受害方的經濟損失外,還要追究合同詐騙罪,予以刑法處罰。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壹百四十八條 壹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壹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第五百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壹)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合同詐騙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有下列情形之壹,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