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單位的工作證明怎麽開?可以用離職證明代替嗎?
人事部門負責人可以按照以下文件的要求辦理,我做到了,勞動部門也批準了:1。在我的簡歷上標註以下幾個字:1。我已經閱讀並同意遵守公司的所有規章制度。2.本人保證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無任何競業限制。3.我保證我填寫的信息和提供的文件必須是真實的。如有虛報,經查證屬實,公司有權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公司有權要求賠償給公司造成的損失,並追究我的法律責任。4.本人確認公司相關文件的送達地址為:如本人提供的地址有誤或因其他原因被退回,則視為甲方已送達。簽名:年,月,日,2。新員工必須簽署壹份《承諾書》,承諾書內容如下:本人為公司新員工,本人承諾入職前向公司提交的身份證、學歷、工作經歷、知識技能、健康狀況、競業限制等內容真實有效。但因與原公司(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相關證明材料均在原公司,原單位不同意出具離職證明,故無法提供給公司。以上如有虛假,公司有權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並有權要求賠償給公司造成的損失,追究相關法律責任。員工簽名:身份證號:見證人簽名:身份證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