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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市房屋公證費收取標準

法律分析:用於證明財產的繼承、贈與或遺贈。公證費收取標準如下:收入額不足20萬元的,按1.2%左右收取,但不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按小於等於1%收取;數額超過50萬元不滿500萬元的,為小於等於0.8%;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的,按不超過0.5%的費率收取;金額超過10萬元的,按不超過1收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壹條。公證處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壹)合同;

(2)繼承;

(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和收養關系;

(七)出生、存活、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是否有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件的簽字、印章和日期,文件的復印件和影印件與原件壹致;

(十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處申請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