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警隊錄取口供主要用於收集信息和證據。筆錄能讓警方了解案件基本情況,可能包含證人、嫌疑人或目擊者的身份信息和陳述。立案是公安機關基於證據和情況,正式開始法律程序的行為。即使進行了筆錄,案件也不壹定會進入立案階段,這取決於案件的嚴重性和掌握的證據是否充分。
刑警隊的工作職責:
1、負責偵查刑事案件:刑警隊主要負責偵破各類刑事案件,如盜竊、搶劫、詐騙、殺人、綁架等;
2、收集和分析犯罪信息:刑警隊需要收集犯罪線索,對犯罪信息進行分析,以便追蹤犯罪嫌疑人;
3、進行現場勘查:刑警隊對犯罪現場進行勘查,搜集物證和生物證據,為案件偵破提供科學依據;
4、執行逮捕和拘留:刑警隊有權根據法律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執行逮捕和拘留措施;
5、預防和打擊犯罪活動:刑警隊除了偵破案件外,還負責預防犯罪活動,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綜上所述,盡管刑警隊通過錄取口供來收集信息和證據,了解案件的基本情況,但這並不意味著每次筆錄都會導致立案,因為是否立案取決於案件的嚴重性和已掌握證據的充分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壹條
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提出。接受口頭報案、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後,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錯告的,也要和誣告嚴格加以區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如果不願公開自己的姓名和報案、控告、舉報的行為,應當為他保守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