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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提交多少份上訴書?

委托律師上訴的,應當制作至少五份上訴狀副本,交被告人簽名、按手印。

壹份由上訴人(被告)留存,壹份交給委托人(被告家屬),壹份存入律師檔案。壹份交給上級人民法院,壹份交給第壹審人民檢察院。附帶民事訴訟的上訴有幾個當事人的,應當再增加幾個上訴。

在押被告人自行上訴的,因為沒有打字復印的條件,只需要寫上訴狀。

在押的不識字的被告人要求上訴的,可以向壹審法官提出,也可以向看守所提出,看守所會通知壹審法院,壹審法院會派人做筆錄。

壹、上訴聽證程序:

1,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3.舉證、質證:告知證人權利義務,證人出庭作證,宣讀未到庭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雙方對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4.法庭辯論: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論和論證;

5.法院調解:在法院的主持下,雙方同意解決糾紛;

6.合議庭應當作出合議決定;

維持原判,或者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7.句子。

二、申訴的方式和程序:

1,申訴可以書面形式,也可以口頭形式。口頭上訴應記錄在案。

2.上訴可以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

(1).通過第壹審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的,第壹審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上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依照法律規定,上訴狀應當在上訴期限屆滿後三日內連同案卷和證據移送上壹級人民法院,並將上訴狀副本發送同級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二)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上訴狀後三日內提交第壹審人民法院。第壹審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上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在收到上訴狀後三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上壹級人民法院,並將上訴狀副本抄送同級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3.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壹審判決、裁定的文號和上訴人收到的時間;原訟法庭的名稱;申訴的請求和理由;提起上訴的時間;上訴人簽名或蓋章。被告人的辯護人或者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上訴的,還應當說明上訴人與被告人的關系,將被告人視為上訴人。

4.上訴人在上訴期間要求撤回上訴的,應予準許。是否提起上訴,以其在上訴期限屆滿前最後壹次表示的意思表示為準。

5.上訴期間屆滿,上訴人要求撤回上訴的,應當經第二審人民法院審查。認為原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裁定準許撤回上訴;原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無罪判決有罪、輕罪重判的,不得撤回上訴,按照上訴程序進行審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五條應當提交上訴狀。申訴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組織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的名稱、案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