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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違反食品安全法被處罰後的幾年內

食品安全犯罪後幾年內不得從事相關工作:

1.被吊銷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其法定代表人和負責食品安全的主管人員有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自處罰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

2、也不能擔任任何食品生產企業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或者從事這方面的管理工作。

3.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能成為食品生產企業安全管理人員。

4、行政機關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檢查應當在7日內對先行登記保存的物品作出處理決定。對查封、扣押的物品,應當在7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需要檢驗的(25日內),自檢驗報告出具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已經立案的,應當填寫《行政處理通知書》,送交查封、扣押貨物的當事人。查封、扣押貨物的期限延長至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撤銷案件之日。

5.當事人在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後3日內,可以在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公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應當在《送達回證》上簽名。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由承辦人送達被處罰的單位或者個人簽收,受送達人應當註明簽收日期並簽名或者蓋章。收貨日期為交貨日期。

法律依據:刑法

第壹百四十三條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壹百四十四條生產、銷售有毒、有害的食品,在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是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壹百四十壹條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