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賣方身份證、結婚證、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房產證原件。(賣方夫妻必須到場簽字)
2.購房人需攜帶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認證順序:
1.房產被取時,申請人持房產所有權證或房產所有權證到房產部門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復印房產所有權證或房產所有權證,並加蓋“與原件相符”印章和房產檔案館公章;符合條件的,發放《家庭唯壹住房證明》。
第二,評估委員會,
申請人持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或加蓋“與原件相符”印章和房地產檔案館公章的房屋所有權證、檔案信息表、
3.房地產交易,由見證人持《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或加蓋“與原件相符”印章和房地產檔案館公章到行政服務中心二樓辦理房地產交易過戶手續。
四、土地交易時,見證人持《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及相關資料到市行政服務中心土地部門辦理土地交易過戶手續,並將土地收據交回市行政服務中心交易所。
動詞 (verb的縮寫)房地產評估,
等待鑒定所人員上門鑒定。
6.地方稅繳納。申請人憑加蓋“與原件相符”印章並加蓋公章的房產檔案、房產部門評估報告、交易買賣合同及雙方身份證復印件到地稅市分局(8號窗口)申報繳納相關稅費。
7.納稅人申請土地證,應持地稅市分局提交的契稅完稅證明復印件(驗原件)到國土部門申請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八、辦房產證、
申請人持國土部門核發的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及完稅證明、契稅、發票等相關材料到行政服務中心房屋交易審批,繳納相關費用,並將材料交至發證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