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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證明遺囑是偽造的

根據遺囑的形式要件和有效遺囑必須具備的要件來辨別遺囑的真偽,以查明是否有偽造遺囑的嫌疑。

從遺囑形式來看:公證遺囑,是否有訂立遺囑的法定程序。自寫遺囑,遺囑人的筆跡是否是自己寫的。見證人是否真的代書見證遺囑,與雙方是否存在利益關系。錄音遺囑、音頻是否被偽造、剪輯,證人是否按照規定見證。

有效遺囑的基本要素:

(1)立遺囑人必須能夠立遺囑。

(2)遺囑處分的遺產只能是個人合法所有的財產,處分其他財產無效。

(3)遺囑的內容必須是立遺囑人真實意思的表達。

(4)遺囑中,不撤銷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5)遺囑中應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根據《繼承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遺囑中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6)遺囑的形式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

擴展數據

意誌的特征:

1,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即遺囑是基於立遺囑人單方意思表示而能夠產生預期法律後果的法律行為。

2.立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立遺囑能力,不能立遺囑。

3、遺囑的成立不能成為代理。遺囑的內容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當由立遺囑人本人作出,不能由他人代表。如果是代書遺囑,也必須由本人簽名,並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

4.緊急情況下只能采用口頭形式,需要兩名以上見證人見證。緊急狀態解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形式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口頭遺囑無效。

5.遺囑是只有在立遺囑人死亡時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因為遺囑是立遺囑人生前對其死後的財產所有權所作出的處分,並且在生前可以變更或撤銷,所以遺囑必須以立遺囑人的死亡作為其生效的條件。

6.立遺囑人未實際死亡,但具備相關法定條件,經有關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遺囑也發生法律效力,利害關系人可以處分立遺囑人的財產。如果立遺囑人短時間內再次出現,可以將相應的財產返還給立遺囑人;如果需要較長時間,如兩年以上,財產不能返還,受益人應當在其受益範圍內幫助遺囑人的基本生活,但法定義務人不受此限。

自然人的遺書中有關死後個人財產處置的內容,如果確實是死者真實意思的表示,並由本人簽名、標註年、月、日,且無相反證據的,視為自書遺囑。自擬遺囑應當由遺囑人書寫並簽名,註明年、月、日。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23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

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