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證明是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終止勞動關系的憑證。根據勞動法規定,原用人單位應當出具離職證明作為書面材料。
普通工人要拿著離職證明原件加入新公司。如果他們持有復印件,只有加蓋原用人單位公章才有效,否則可能被認定無效。被辭退的員工持有的不是離職證明,而是辭退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文章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