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九十九條,為確定死亡原因,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解剖或者開棺檢驗,並通知死者家屬到場,在《屍檢通知書》上簽名或者蓋章。死者家屬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場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不影響屍檢或者開棺檢驗,但應當在屍檢通知書中註明。對於身份不明的屍體,無法通知死者家屬的,應當在筆錄中註明。
法律依據: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九十九條,為確定死亡原因,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解剖或者開棺檢驗,並通知死者家屬到場,在《屍檢通知書》上簽名或者蓋章。死者家屬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場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不影響屍檢或者開棺檢驗,但應當在屍檢通知書中註明。對於身份不明的屍體,無法通知死者家屬的,應當在筆錄中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