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按照《工會法》第十八條 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延長期限相當於其任職期間;非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短於任期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但是,任職期間個人嚴重過失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除外。
工會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工會工作人員履行工會職責依法受法律保護,充分發揮工會及其工作人員應有的作用,有利於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維護和諧穩定的社會關系。按照《中華人民***和國工會法》及《中國工會章程》的規定,基層工會可以設立工會委員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婦女委員會等機構,上述內設機構的成員即工會委員會委員、經費審查委員會委員、婦女委員會委員等應統屬於工會委員會的範疇。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委員,婦女委員會女職工委員等其身份應屬於工會委員,為《中華人民***和國工會法》第十八條規定的“非專職工會委員”。由於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短於工會委員的任期,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工會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本項詳見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6)佛中法民四終字第315號)
案例:1
小張於2000年1月到某市壹家私營企業工作,並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2002年5月,該企業工會會員大會選舉新壹屆工會委員會,任期三年,小張被選舉為女職工委員。2003年1月,該企業老板通知小張勞動合同期滿,不再續簽勞動合同。小張認為根據《工會法》,她的勞動合同應當自動續延至2005年5月,企業不應以原勞動合同到期為由終止其勞動合同。經與企業協商未果,小張將此事反映至某市總工會。某市總工會得知後立即通報市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勞動保障監察大隊經過調查,認定該企業的做法違反了《工會法》,並依法責令該企業限期改正。該企業在限期內恢復了小張的工作。
[評析]
這是壹起違反《工會法》,非法解除基層工會工作人員勞動合同的典型案件。
基層工會工作人員在代表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時容易與企業行政方面發生沖突,遭受打擊報復的情況時有發生。為維護基層工會工作人員的權益, 《工會法》對基層工會工作人員做出了壹系列特殊保護規定。根據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工會法〉的決定》修正後的《工會法》第十八條規定:“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延長期限相當於其任職期間;非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短於任期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但是,任職期間個人嚴重過失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除外。”本案中小張的勞動合同應當在其當選工會委員後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即2005年5月,該企業無視《工會法》的規定,終止小張的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某市勞動保障監察大隊依據《工會法》有關規定責令企業限期改正的做法是正確的,有力地維護了基層工會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
案例:2
杜某和陳某是某公司職工。2001年6月18日杜、陳二人經公司工會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分別當選為工會主席和宣傳委員,同年7月6日,公司上級主管部門市農機局批復同意選舉結果,市總工會同時審定公司為合法的工會社團法人,杜為社團法定代表人。杜、陳上任伊始,恰逢公司三名員工的履行勞動合同糾紛案在市勞動爭議仲裁委處理,因舉證問題請求工會出面為他們伸張正義,杜、陳二人即以工會名義出具書證材料壹份,證實單位改制不規範有侵犯員工合法權益、在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中有違規行為。8月10日,市勞動爭議仲裁委開庭審理,結果公司敗訴。但公司認為杜、陳2人提供虛假證據,屬於濫用職權,並決定將工會委員會印章收歸行政辦公室管理。9月14日,公司以董事會、監事會成員中沒有工會委員不合理為由,決定“兩會”和工會同時改選。10月10日,壹屆任期不滿4 個月的基層工會組織召開會員大會進行改選(改選前並未罷免杜、陳二人的工會主席和委員職務)。選舉結果陳仍榜上有名,但公司審定時認為陳涉及出具虛假證明,不具備工會委員任職條件,在上報主管單位的名單中將其名字去掉。11月8日,市總工會副主席、法工部趙部長會同市農委紀委朱書記到公司調查處理,嚴肅指出工會委員會任期未滿即改選取嚴重違背了工會法,責令立即恢復原工會委員會並開展工作,但並未引起公司重視。12月29日杜、陳二人同時被終止勞動合同。2002年2月27日,他們2人在市總工會調停無效的情況下,壹紙訴狀將公司推上了被告席。
庭審辯論中,申訴人的代理人市總工會法工部趙部長力陳杜、陳2人是公司合法的工會主席和委員,杜是具有工會社團法人資格的法定代表人。根據工會法的規定,二人任期為3年或者5年,任期未滿即換屆選舉為無效行為,任期內被終止勞動合同更是於法無據。被訴人的代理人翟律師則認為換屆選舉合法有效,其理由是新《工會法》頒布在選舉之後,老《工會法》並未規定任期,且申訴人濫用職權出具虛假證明(
未舉證),會員大會有權根據實際情況撤換或罷免他們。申訴人隨即否認出具虛假證明壹說,認為3名員工請求工會為其權益作事實證明時,工會有權作出實事求是的證明,而罷免或撤換必須經過法定程序。經過緊張激烈的辯論後,仲裁庭進行當庭調解。因雙方分歧太大未達成壹致。仲裁庭經合議後認為:杜、陳二人是2001年7月6日正式任職的合法企業工會兼職主席和兼職委員,其任期老《工會法》雖無明確規定,但1998年頒布的《中國工會章程》明確規定為3年至5年,新《工會法》又明確規定3年或5年。杜、陳二人任職後並未出現個人嚴重過失,公司在壹屆工會委員會任期未滿又未經過罷免程序前提下進行工會委員會改選,其做法明顯違背了《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的相關規定,改選取應為無效行為。杜、陳二人的工會主席和委員身份不應因無效的改選而喪失,企業應根據《工會法》規定,將他們的勞動合同延長至任期期滿,而不能僅依據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2001年 12月29日)予以終止。
仲裁裁決:
壹、撤銷公司終止杜、陳二人勞動合同的決定,他們的勞動合同延續至任期期滿;
二、公司恢復杜、陳兼職工會主席和兼職工會委員的職務,並從2002年元月起補發杜、陳的全額工資和福利待遇至安排上崗工作。
[評析]
本案是壹起終止勞動合同糾紛案,因終止勞動合同對象身份的特殊性,造成了這起頗有影響的爭議案的發生。該案要把握的關鍵,壹是杜、陳二人的工會主席和委員身份是否還存在,二是改選後的新壹屆工會委員會是否合法。要弄清這兩個問題,壹要看工會委員會改選的條件是否成熟;二是看工會委員會改選的程序是否到位;三要看改選結果是否有效。該案中公司工會任期滿3個月不具備換屆改選條件,《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規定,工會主席和委員的任期為3年或5年。杜、陳二人任期未滿,如果確有嚴重過失,則必須先行經過罷免或撤換的法定程序,沒有罷免或撤換即改選程序未到位。公司改選工會委員會的理由是董事會、監事會中沒有工會委員,這壹理由不能成立,因而改選本身不合法,改選的結果當然無效,由此可以確認杜、 陳二人還是法律認可的公司工會主席和委員。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結果是公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