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二條
居住證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和連續就讀條件之壹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學校和出租人應當協助受理和發放居住證。
辦理居留證件需要哪些材料?
1,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
2.我的近照;
3.居住證明,如房屋所有權證、房屋租賃登記證、單位出具的集體宿舍證明等;
4.勞動合同或出勤證明;
5.居住證申請表。
法律依據:《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二條
居住證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和連續就讀條件之壹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學校和出租人應當協助受理和發放居住證。
辦理居留證件需要哪些材料?
1,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
2.我的近照;
3.居住證明,如房屋所有權證、房屋租賃登記證、單位出具的集體宿舍證明等;
4.勞動合同或出勤證明;
5.居住證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