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的保甲制度的主要內容:十人為壹甲,設甲長。十甲為壹保,設保長壹名。實際操作城市與鄉村、各地區可略有彈性。在城市則以每壹門牌為壹戶,如同壹門牌內有兩家以上仍以壹戶計,編為第幾保第幾甲第幾戶,設戶長。
戶長由此門牌內各家互推壹人充任。根據《南京市城區編組保甲暫行辦法草案》之規定,南京城區“二十五戶為壹甲,二十五甲為壹保”、“編余之戶十五戶以上另立壹甲,十四戶以下並入鄰近之甲;十五甲以上另立壹保,十四甲以下並入鄰近之保”。
1938年2月行政院頒布《非常時期各地舉辦聯保聯坐註意要點》規定:“在城市地方鄰居多不相識,或其地客民多於土著,良莠難分,彼此不願聯保者,得令就保內各覓五戶簽具聯保,或由縣市內殷實商號或富戶,或現任公務員二人,出具保證書,其責任與聯保同。”
擴展資料:
保甲制的由來始末 :
保甲制度不僅是古代的壹種戶籍管理制度,它萌生於先秦,定型於秦漢,確立於隋唐,完善於北宋,發展於元明清,延續於民國,沿襲長達三千年之久。
西周諸侯國都有國、野之分,即統治地位處於國中,被統治地位居於野外,國分六鄉,野分六遂。《周禮·地官·大司徒》“令五家為比,使之相保;五比為閭,使之相受;四閭為族,使之相葬;
五族為黨,使之相救;五黨為州,使之相赒;五州為鄉,使之相賓”謂六鄉制;《周禮·遂人》“五家為鄰,五鄰為裏,四裏為酇,五酇為鄙,五鄙為縣,五縣為遂”謂六遂制。
戰國商鞅變法其中壹條要求居民登記戶籍,實行居民五家為“伍”,十家為“什”連做法,將“伍”、“什”作為基層單位。唐朝以四家為“鄰”,五鄰為“保”,百戶為“裏”;
北宋王安石變法,熙寧三年(1070),司農寺制定《畿縣保甲條制》頒行,至此把保甲制推到了政治軍事管理高度,即:“什伍其民”,“變募兵而行保甲”。
各地農村住戶,不論主戶客戶每十戶(後改為五戶)組成壹保,五保為壹大保,十大保為壹都保;元朝以二十戶為壹甲,設甲生。蒙古建國後實行千戶制,規定:每十戶設壹個十戶長,每百戶設壹個百戶長,每千戶設壹個千戶長。由下到上,層層隸屬。
“於是壹代之制始備,百年之間,子孫有所憑籍矣”;明朝“明太祖以壹百十戶為壹裏,推丁糧多者十戶為長,余百戶為甲,甲凡十人,歲役裏長壹人,甲首壹人,董壹裏壹甲之事,先後以丁糧多寡為序,凡十年壹周,曰排年”;
清順治元年(1644)年在直隸、山西、山東推行保甲制至康熙四十七年(1708)年由原來保甲二級變為牌、保、甲三級制。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規定“甲長三年更代”,“保長壹年更代”。
保甲制的基本形式是十進制:十戶為甲,十甲為保,十保為鄉鎮。鑒於各地地理、交通、經濟情況各異具體實行時是有彈性的。
“甲之編制以十戶為原則,不得少於六戶,多余十五戶”;“保之編制以十甲為原則,不得少於六甲,多於十五甲”;“鄉鎮之劃分以十保為原則,不得少於六保,多於十五保”;
辛亥革命推翻帝制,民國時期國民政府仍沿襲歷代封建舊制,1937年二月南京行政院公布修正《保甲條例》推行於全國。
保甲編組以戶為單位,設戶長;十戶為甲,設甲長;十甲為保,設保長。但不統壹,如廣東“牌、甲制”,廣西“村、甲制”,雲南“團、甲制”,北方有的地方日本投降後,在中國***產黨的領導下,實行了土地改革,人民當家作主。
全國直至1949年中華人民***和國成立,幾千年的封建舊制才告壽終正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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