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加蓋簽名章的公文多是命令、議案;不加蓋印章的公文多是會議紀要、決議;其他公文則是要加蓋印章的。
3、聯合行文時,在發文機關標誌處可以單獨用主辦機關的名稱,也可以並用聯合發文機關名稱;而發文字號是公文的身份證號只能有壹個,所以只能用主辦機關的發文字號,註意黨政機關聯合行文時,主辦機關是黨的機關。
4、發文字號中發文機關代字和六角括號之間壹般用嵌字來連接:上行文時,嵌字壹般用“報”、“呈”或者不限嵌字;下行文嵌字壹般用“發”;平行文嵌字壹般用“函”或者“字”來連接。
5、涉密公文中絕密、機密和秘密級別默認的保密期限分別為30年、20年、10年;按照緊急程度不同對公文的處理時限也有所要求,分為平件、加急件、特急件,但是大多數文件都屬於按照正常處理時限來辦理即可,所以在公文的版頭部分緊急公文才標註“加急”或“特急”,如果是平件在版頭部分無需標註。
6、命令的嘉獎對象常用於對象特定的單個的集體或個人;決定中的獎更註重獎勵本身,側重對某類群體的獎勵。
7、主送機關之間的標點符號要求:同類且同級使用頓號,不同類或不同級用逗號。主送機關的排列順序按照黨政軍群排列,行政機關裏邊先政府後部門排列。
8、公布性、普發性公文,如公報、公告、通報、通告等文種,由於面對群體較廣泛需要大家知曉的內容,所以沒有涉密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