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般在簽名處加蓋印章,檢查印章是否齊全;
2.可以蓋上騎馬印,將每壹頁在側面錯開,保證每頁露出壹小部分,面積略大於印章的大小。蘸取少量油墨後,將印章壓到交錯的多頁文檔的側面,待油墨幹透後再將多頁文檔的側面展開,檢查是否有缺封面的頁面。如果有,要重新蓋章。
簽合同需要註意什麽:
1.核實對方的主體資格;
2.合同形式: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簽訂;
3.合同的必備條款應當具體、明確;
4.簽訂合同前的合同義務;
5.跟蹤管理公司出具的委托書、介紹信、蓋章合同等授權文件;付款時應註明合同另壹方的名稱、授權範圍、有效期和要收回的業務。
根據合同的具體內容,需要要求單位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最好要求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字。如果是其他人代表單位簽字,可以根據其權限判斷其是否有權處理合同所涉及的事務。如果他們沒有權利,可以要求他們附上委托書。如果合同超過壹頁,請加蓋騎縫章。所有的封條-需要清除。並註意單位印章名稱與企業名稱是否對應。
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就當事人而言,無非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訂立合同時,訂立合同的自然人壹般要簽名或蓋章;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訂立合同,壹般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人簽字或者加蓋單位公章。法人和其他組織應該蓋什麽章,我國合同法沒有明確規定。現實中,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公章種類繁多,有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行政公章、各部門公章等。壹般來說,合同專用章和行政印章都可以作為合同印章使用。至於財務專用章和各部門公章的效力,要看具體情況。如果只證明債務金額(企業間對賬單)等財務問題,那麽財務印章也是有效的。
值得註意的是,《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簽字或者蓋章是可選項關系,即簽字或者蓋章或者兩者皆可。這三種情況對於合同的成立具有同樣的意義。實際簽訂合同時,人們往往重視蓋章的作用和意義,有的甚至認為蓋章比簽字更重要,這其實是壹種誤解。印章的使用(即印章)等於印章所有人的簽名(即印章的名稱),印章的效力等於簽名的效力。印章之所以有證明的作用,是因為印章可以代替,可以反復代替簽名,有時還有省力的作用。由於印章容易被偽造,印章的名義所有人(即印章上註明姓名的印章所有人)容易與實際控制人分離,因此印章的證明力在本質上低於簽名的證明力。在交易活動中更應重視簽名,因為簽名與簽名人關系的確定性遠大於印鑒與簽名人關系的確定性。只要對方親自簽字,他簽字的有效性和證明力就能在相當程度上得到保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90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自各方簽字、蓋章或者按手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字、蓋章或按指印之前,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時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如果當事人沒有以書面形式這樣做,但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則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