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法律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以保護公***財產,保護公民身份上、財產上的權利和合法利益的壹種非訴訟活動。根據《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規定,我國駐外大使館、總領事館可以接受在駐在國的我國公民的要求,辦理公證事務。辦理公證是領事的壹項職能。
認證:領事認證是指壹國的外交、領事及其授權機構在涉外文書上確認公證機關、認證機關或者某些“相應機關”的最後壹個簽字或者印章屬實。辦理領事認證的目的是使壹國出具的公證文書能為另壹國有關當局所承認,不致因懷疑文件上的簽名或印章是否屬實而影響文書的法律效力,即通常說的使文書發生域外效力。按國際慣例,凡涉外公證文書壹般都應辦理領事認證。
公證和認證,兩者辦理機構不同,性質不同,都是由壹定的機構的證明行為。
簽證和公證認證不是壹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