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大用人單位應當向職工宣傳或者告知與其切身利益直接相關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履行告知義務:
1.將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匯編成員工手冊,由員工簽字確認已閱讀;
2.組織新員工參加培訓,並簽署培訓紀要;
3.用人單位將規章制度列為勞動合同的附件。
在規章制度執行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進行修改和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對規章制度進行全面的法律專業審查,修改或者廢止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條款,確保規章制度的合法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條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壹條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