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條
合夥協議應當由全體合夥人依法協商,以書面形式訂立。
第五條
訂立合夥協議,設立合夥企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十九條
合夥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字蓋章後生效。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條
合夥協議應當由全體合夥人依法協商,以書面形式訂立。
第五條
訂立合夥協議,設立合夥企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十九條
合夥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字蓋章後生效。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