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招標程序的主要內容:
1. 簽定協議:
根據北京市財政局相關處室的立項批復函,項目單位(采購人)和招標公司簽訂招標代理協議。
2. 提交需求:
項目單位(采購人)向招標公司提交招標需求。
貨物類招標壹般需提供招標貨物名稱、數量、交貨期、貨物用途、技術規格及參數要求、供貨方案、培訓、驗收標準及方法、質量保證和售後服務要求等: 工程類招標壹般要提供設計圖紙或工程詳細做法說明等。
3. 需求論證:
貨物類招標:招標公司會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咨詢有關專家或召開技術需求論證會對項目單位(采購人)的技術需求提出修改意見。
工程類招標則召開設計會議,明確招標範圍和招標要求,以及投標人資質,工期,材料設備要求,標準等。
以上論證還包括評標辦法,招標方式是否合適。是否需要更改招標方式等。
4 編寫招標文件:
需求論證完成並定稿後,招標公司負責編寫完成全部招標文件。
5. 發布招標公告:
招標公司在指定媒體上發布招標公告。從公告日期到開標日期不少於20天。
6. 發售招標文件:
投標人在招標公告要求的時間內到招標公司購買招標文件獲得投標資格。
7. 詢標答疑:
投標人在獲得投標文件後如對投標文件有疑問可向招標公司提出,招標公司,項目單位(采購人)也可以根據需要安排投標人現場勘察。 準備答疑文件,進行書面答疑。
8. 開標準備:
開標前壹周內,招標公司準備評標專家備選名單,制訂評標細則。
開標前1-2天,招標公司和項目單位(采購人)壹同到政府采購辦抽取評標專家。
9. 投標、開標:
招標公司在規定的時間地點接受投標,並當場開標、公開唱標、記錄,請相關人員簽署。項目單位(采購人)或其上級機關政府采購監察部門應該派人進行監標。 如2000萬元以上的項目,單臺100萬元以上的醫療設備采購或政府重點項目必須請公證處進行監標。
根據京財采購[2007]173號文件規定如果出現以下情況的應該廢標重新組織招標。
(1)某壹項目或某壹分包投標人不足3家的情況
(2)或出現參加某壹項目或某壹分包的所有投標人的投標報價都超出財政預算
(3)或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如果需要改變采購方式的,則應該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報政府采購辦批準。
10. 組織評標:
招標公司組織評標委員會按照即定的評標細則進行評標,出具綜合評標意見。推薦中標人和備選中標人。
11. 評標結果確認:
招標公司在評標工作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將評標結果報項目單位(采購人)。
項目單位(采購人)如對評標結果無異議,應在5個工作日內根據評標委員會的評標結果出具評標結果確認函並送招標公司。
12. 發布中標結果公示:
招標公司將中標結果(中標人,中標金額,評標委員會名單等)上網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
13. 發布中標通知書:
如公示期內無質疑,招標公司將在公示期結束後向中標人發布中標通知書,對未中標人發未中標通知書。
14. 備案招標公司將《北京市政府采購項目委托代理協議》《采購結果報告》《采購人書面確認函》《中標通知書》《公告信息》送北京市政府采購辦備案。
15. 簽定合同:
項目單位(采購人)和中標人簽訂中標經濟合同並送招標公司兩份副本。
16. 合同備案:
招標公司將壹份合同副本報政府采購辦備案。
17. 項目結束:招標公司將項目有關文件正本整理歸檔並將副本送項目單位(采購人)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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