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檢驗鑒定結論確定後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駕駛證和扣押的物品。駕駛人駕駛無主車輛逃逸或者經通知當事人30日後未領取車輛的,在公告三個月後依法處理被扣留車輛。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檢驗鑒定結論確定後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駕駛證和扣押的物品。駕駛人駕駛無主車輛逃逸或者經通知當事人30日後未領取車輛的,在公告三個月後依法處理被扣留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