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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行政強制措施

法律解析:行政強制措施是行政機關依據職權采取的限制特定相對人行使某種權利或者強制履行某種義務的處置行為。(壹)扣留車輛;(二)扣留機動車駕駛證;(三)牽引機動車的;(四)收繳非法器械;(五)檢測體內酒精、精神藥品和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的含量。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檢驗鑒定結論確定後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駕駛證和扣押的物品。駕駛人駕駛無主車輛逃逸或者經通知當事人30日後未領取車輛的,在公告三個月後依法處理被扣留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