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沒有結婚證,不能稱之為“配偶”。也就是不是家屬。父子、配偶、子女及其他直系親屬。1,簽名可以是患者本人,也可以是家屬。在緊急情況下,如果病人已經失去意識或判斷力,他的同事和領導可以代他簽字。在更特殊的情況下,如果患者生命垂危,但無人陪護,醫院可以報院領導批準,本著治病救人的原則,轉綠色通道進行緊急搶救。2.需要簽字的條件:比如在做手術、輸血或采取可能對患者造成傷害的醫療措施前,醫生要向患者說明這種醫療措施有哪些優點,可能會伴隨哪些並發癥。然後,如果病人同意執行醫療措施,就簽字。否則,醫生可能不會進行手術。3.我可以簽字,但必須有意識,有辨別是非的能力。如果我同意,即使家屬強烈反對,醫生也不能做醫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9條要求男女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婚姻登記條例》第七條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查驗婚姻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詢問有關情況。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當場登記,發給結婚證;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拒絕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