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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案自首會直接拘留嗎

自首後並不壹定就會被馬上拘留,要根據案情決定,根據法律規定,拘留由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機關辦案人員認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註明有關犯罪嫌疑人的情況和拘留的理由,呈報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查批準,簽發拘留證;檢察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然後再送達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機關執行拘留對,應持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簽發的《拘留證》,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證》,並宣布對其實行拘留。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或蓋章。被拘留人拒絕簽名或蓋章的,應加以註明。

執行拘留的人員在必要時,可以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拘留時不出示拘留證,或先行拘留再補辦拘留證,都是違法的。

自動“投案”,應是在犯罪人尚未歸案之前投案。如在犯罪事實未被發覺時投案;在犯罪事實雖被發覺,但沒查清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投案;犯罪事實和犯罪嫌疑人都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未被群眾扭送時投案;犯罪後逃跑,在通緝、追捕的過程中投案;經查實犯罪人確已準備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司法機關捕獲的,也應視為投案。

被采取強制措施後逃跑然後再“投案”的,相對於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而言,不能認定為自動投案,但對新犯之罪仍能成立自動投案。

例如,甲犯搶劫罪後被逮捕,脫逃後又投案的,只成立脫逃罪的自動投案,不成立搶劫罪的自動投案。再如,乙犯盜竊罪被取保候審,逃往外地時又犯搶劫罪,然後向司法機關投案,如實供述搶劫事實的,只成立搶劫罪的自動投案,不成立盜竊罪的自動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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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先行拘留:

(壹)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