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委托代理人:某某、某某某,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
委托代理人:某某,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於 年 月 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訴被告*******糾紛壹案,依法由審判員某某采用簡易程序公開進行了審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幹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如下協議:壹、被告*******於2015年9月30日前支付給原告*********貨款人民幣XXXX元;
二、若被告******逾期未支付上述款項,則需另支付給原告********違約金XXXX元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XXX元,減半收取XX元,由被告*******承擔
雙方當事人壹致同意本調解協議自雙方在調解協議筆錄上簽名或按印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審 判 員 某 某
年 月 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院印)
書 記 員 某 某 某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規定,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 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